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一般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宜采用生物膜法(厭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觸氧化池、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等)、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應器等)、自然生物處理(人工濕地、穩定塘等)和物理化學方法(格柵、沉砂池、調節池和化學法除磷等)。在不斷總結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當地條件,宜選用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應設置除渣設施和調節設施。除渣設施可選用機械格柵、人工格柵或格網。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可設置沉砂池。
4.自然生物處理應采取防滲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5.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定期處理和處置,污泥處理與處置應符合資源化的原則。污泥處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采用與農村固體有機物協同處理或進入市政系統與市政污泥一并處理。
6.處理出水有消毒要求時,應增加消毒措施。
7.處理出水有總磷去除要求時,應增加除磷措施。
8.處理過程產生的臭氣對人居環境造成污染時,應對臭氣進行處理。
9.處理設施產生的噪聲對人居環境造成污染時,應采取降噪措施。
10.處理設施供電可按三級負荷等級設計,重要地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宜按二級負荷等級設計。
11.低溫地區污水處理設施應采取保溫措施。